日历屋
万年历

劳动

2021/9/26 13:15:09
万年历日历:劳动知识
劳动知识
五一劳动节高速公路免费吗

五一小长假就要到了,大家是不是已经制定出好自己的出游计划了呢?五一节小长假有5天的假期,趁着这个时间,可以和家人朋友聚一聚,出行的人都很关心五一劳动节高速公路免费吗?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五一劳动节高速公路免费吗

五一劳动节高速公路免费。根据规定,高速免费节日分别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和国庆节,所以五一劳动节高速公路免费,无需缴纳高速通行费。根据国务院制定的2021年放假安排时间表,五一高速公路免费时间是5月1日0时-5月5日24时,共5天高速免费。免费车型是7座及以下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据国务院办公厅最新的放假安排通知,2021年五一放假5天,比此前的3天假期多了2天。具体安排是: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根据调休规则,4月25日(星期日)、5月8日(星期六)上班。

高速公路免费时间放行办法

往年高速免费期间,造成拥堵的原因为高速路上车骤然增多。虽免费,但还是得发卡通过,车辆从进入收费站前减速,到停车拿卡通过,最后加速离开,整个过程大概要1分多钟。而自十一黄金周高速拥堵之后,交通运输部决定,免费道口实行不发卡抬杆放行。大大减少了等待时间,提高了出行效率。


20205月9日补星期几的班

今年的劳动节放假时间即将到来,最后一个星期我们就能暂时结束忙碌的工作迎来5天的长假了。在放假之前,还有几个问题要解决一下,2020年5月9日补星期几的班?如果加班五一劳动节加班工资怎么算?这些都在2020五一劳动节调休安排里了。

2020年5月9日补5月5日星期二的班。

五一从5月1日(周五)放假到5月5日(周二)。这其中5月4号和5月5号都是要调休的,所以我们就需要在4月26日(星期日)、5月9日(星期六)上班 。

五一劳动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即五一小长假期间,5月1日当天加班按三倍工资算,5月2日-5日加班按二倍工资算。

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有哪些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法定节日怎么确定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将5月1日定为法定的劳动节,全国放假一天。每年的这一天,举国欢庆,人们换上节日的盛装,兴高采烈地聚集在公园、剧院、广场,参加各种庆祝集会或文体娱乐活动,并对有突出贡献的劳动者进行表彰。

1999年9月18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了1949年12月23日中国政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每年春节、“五一”和国庆节法定节日加上调休,全国放假7天,形成了3个“黄金周”。

2007年12月14日,中国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春节的放假起始时间由农历年正月初一调整为除夕;“五一”由7天调整为3天,减少4天;清明、端午、中秋增设为法定节假日,各放假3天。五一黄金周也将成为历史。2008年起,五一黄金周变为五一3天小长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08年“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5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日(星期五),5月4日(星期日)上班。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通知,2009年“五一”放假调休具体安排: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为公休日,5月4日(星期一)上班。

2019年3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调整2019年劳动节假期安排,2019年5月1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4天。4月28日(星期日)、5月5日(星期日)上班。

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发布,2020年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


五一国际劳动节口号

五一劳动节即将到来,作为世界各国都在过的国际节日,大家对于劳动节都很重视,每年的这一天都会挂上横幅来宣传。那么,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口号有哪些呢?若要寻找关于国际劳动节的口号标语,可以来瞧瞧带来的五一国际劳动节口号哦。

五一国际劳动节口号

1、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2、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

3、弘扬劳模精神,争当时代先锋。

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为实现“十二五”规划和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6、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

7、树立公共意识、践行公共道德、规范公共行为、优化公共环境!

8、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9、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

10、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11、向各行各业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学习、致敬!

12、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13、以增强城市国际竞争力为发展主线,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

14、建设具有国际大都市特点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郊区!

15、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可爱的上海人!

16、进一步发展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17、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万岁!

18、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万岁!

19、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20、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万岁!

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口号

1、培育和塑造上海城市精神!

2、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3、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

4、"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5、坚持不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6、工人伟大,劳动光荣。

7、实践市民精神,争做文明职工。

8、向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致敬!

9、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万岁!

10、热烈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

11、向劳动模范和模范集体学习致敬!

12、爱岗敬业,争创一流。

13、艰苦奋斗,勇于创新。

14、淡泊名利,甘于奉献。

15、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16、欢度“五一”国际劳动节!

17、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万岁!

18、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9、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20、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五一劳动节口号

每年的5月1日是五一劳动节,这是一个属于劳动者的日子,也是全民欢乐的法定节假日,人们在五一时节都喜欢出游玩乐,相信一路上都能看见关于五一劳动节的横幅,若让你想一条关于五一劳动节的宣传口号,你知道怎么写吗?不知道的话,可以来瞧瞧带来的五一劳动节口号大全哦。

五一劳动节口号

1、坚持不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2、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

3、坚持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努力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4、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5、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6、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7、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

8、培育和塑造上海城市精神!

9、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10、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11、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万岁!

1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13、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4、热烈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

15、“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16、提高上海城市的国际化、市场化、信息化、法制化水平!

17、向各行各业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学习、致敬!

18、提高上海市民素质,提高城市文明程度!

19、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20、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关于五一劳动节的宣传口号

1、工人阶级伟大,劳动光荣神圣!

2、向伟大的工人阶级学习、致敬!

3、劳模是民族精英、国家栋梁、社会中坚、人民楷模!

4、弘扬新时期劳动精神,展示主力军时代风采!

5、大力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

6、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7、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8、贯彻落实《工会法》,不断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9、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人才!

10、贯彻《工会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11、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

12、热烈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

13、加强工会工作,促进企业发展!

14、热烈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

15、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

16、向全县劳动者致以节日的问候!

17、宣传工人阶级,弘扬劳模精神!

18、劳动光荣!劳动伟大!

19、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

20、弘扬劳模精神,讴歌劳动创造!


劳动节有什么来历

劳动节源于美国芝加哥的工人大罢工。1886年5月1日,芝加哥的20多万工人为争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举行大罢工,经过艰苦的流血斗争,终于获得了胜利。1889年7月14日,在恩格斯组织召开的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宣布将每年的五月一日定为国际劳动节。

国际劳动节又称“五一国际劳动节”,是世界上80多个国家的全国性节日。定在每年的五月一日。它是全世界劳动人民共同拥有的节日。

中国人民庆祝劳动节的活动可追溯至1918年。这一年,一些知识分子在上海、苏州、杭州、汉口等地向群众散发介绍“五一”的传单。

在2018年以前,五一劳动节都是七天假期。2007年12月14日,中国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将“五一”的放假时间由7天调整为3天,2008年起,五一黄金周变为五一3天小长假。


上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细则

为维持社会次序,保障人民安全以及合法的权益,特拟定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该条例主要内容是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那么具体内容有哪些?跟着小编往下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更多上海办事指南内容